网络文化业务

从事经营网络文化产品盈利的网站或公司,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在互联网网站上向用户收费,例如在线充值,在线交易,或者是电子商务网站,还有一些门户网站靠广告和赞助等方式获取效益,提供网络电子产品及其他的一些服务活动 从事经营网络文化产品盈利的网站或公司,提供网络电子产品及其他的一些服务活动

文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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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网文许可证

文网文为文化部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简称。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、广告、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,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。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,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,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批准的,发给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; 不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申请材料清单

1) 申请书     2)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    3)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    4) 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    5)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(如学历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)    6)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(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,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)          7) 业务发展报告     8)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   

申请流程

  • 2) 签订合同
  • 3) 整理材料
  • 4) 递交省文化厅
  • 5) 待批复后领取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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